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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致辞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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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简称复兴研究会。

第二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成立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华传统武德,团结全球华人,探索中华武术形成、源流,发掘、抢救中华武术传统绝技,努力促进中华武术传统技艺复兴,促进中华民族武术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   搭建传统武术学术交流平台,开展中华武术传统技艺发掘抢救;

(二)   为中华武术各门类、各派派别、分支建立传承档案;

(三)   为中华武术各门类、各派派别、分支开展传承工作提供技术、资源支撑;

(四)   为愿意为中华武术繁荣发展做贡献的全球华人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术协会,以及各地方武术协会沟通纽带。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六条       会员构成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公民中的中华武术爱好者,以及热爱中华民族的全球华人武术爱好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三)   宣誓忠于中华民族、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直接向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审核批准;

(二)   会员证由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发放。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         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4.         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取消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复兴研究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不按期向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违背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给复兴研究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实行组织机构为会长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8名,副会长15名。最高权力机构为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通过会议决议行使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权力。

第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   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   检查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各个职能部门落实会长办公会决议情况;

(四)   代表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落实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   协助会长处理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荣誉会长

荣誉会长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通过,由会长颁发聘书。具有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对中华武术复兴事业有重大贡献的曾经担任过中华武术行业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士。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构成。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   审议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更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华武术复兴研究会会旗、会徽由会长办公会审定颁布。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由复兴研究会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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